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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5年《土壤污染防治法》终落地
来源: | 发布者:上爱 | 时间 :2018-09-05 | 17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关注一:土壤污染责任人追究:第四十五条规定: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4)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关注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1)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2)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设立,对于无污染责任人的污染地块,明确了修复资金来源。

重点关注三:风险管控和修复:1)侧重点在“修复”而不是“处罚”:“土法”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因此,可以看出,与大气、水污染防治法侧重对形成污染行为进行处罚相比,“土法”更倾向于系统性修复工程,侧重点在“修复”而不是“处罚”。2)体现专业性和综合性:“风险管控和修复”章节中,按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规定在修复过程中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如果该土壤属于危废,则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体现出“土法”内容的专业性和综合性。3)备案、评审制度出台,对治理效果和技术的要求导向会日趋严格: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分别就风险管控和修复后的备案、评审环节做了详细描述,预计在备案、评审制度出台后,行业对治理效果和技术的要求导向会日趋严格。